价格知识50题
时间: 2024-07-19 16:49:30 | 作者: 乐鱼体育官网靠谱
答:价格是商品交换的产物,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根据交换对象的不同,分为商品的价值、服务价格和生产要素价格。
价格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传递市场供求信息。价格下降,说明市场需求小于市场供给;价格持续上涨,说明市场需求大于市场供给;价格平稳,说明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大体平衡。(2)激励生产经营者加强管理、减少相关成本。通常来说,市场行情报价是由其价值决定的,而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平均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若企业的个别劳动耗费高于社会平均耗费,按照市场行情报价出售其产品,它就不能补偿其成本,导致亏损;反之,若企业的个别劳动耗费低于社会平均耗费,按照市场行情报价出售其产品,就能赢利,企业才能发展。生产经营者为了赢利,必须加强管理,节能降耗,降低个别成本。(3)实现收入再分配。价格的高低变动会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或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再分配比例。(4)价格的核算功能。即指通过价格来计量和核算市场经济活动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的功能。(5)调节资源配置。价格的变动引导着资本、土地和劳动力等资源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流动,从而决定着资源的配置。价格的资源配置功能是价格的最基本的功能,综合了价格的其他功能。
答:价格总水平是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社会商品和服务价格运动的总体态势。反映了总供综和总需求之间的对比关系,是国民经济发展运作状况的综合反映。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有利于保持价格体系的合理化和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有利于稳定居民生活,有利于企业合理的安排资本预算,提高经营水平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安定。
3、什么是价格总指数?编制价格总指数的目的是什么?主要的价格总指数有哪些?
答:价格总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总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是宏观经济重要指标之一。编制价格总指数的目的是观察价格变革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为各方面全方面了解市场行情报价状况、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宏观调控政策、规范市场行情报价行为、进行国民经济核算等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等。现行主要的价格总指数包括:消费(者)价格指数、生产者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批发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进出口价格指数。
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英文简称CPI),是反映居民购买并用于消费的一组代表性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统计指标。CPI的调查内容为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大类,共263个基本分类,约700种商品和服务项目。
5、为什么居民在真实的生活中感觉市场很多商品的价值都在上涨,而统计公布出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却显得较低?
答:居民对商品的价值上涨的感受与统计公布的数据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CPI统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居民受价格持续上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范围不同。列入CPI统计的商品和服务包括8大类、263个基本分类、约700个品种项目,是一种综合性平均价格指数;而居民感受最深的往往是身边少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比如居民对市场菜价、肉价以及液化气价格持续上涨的往往感受很深,而CPI不仅包括这些价格持续上涨较多的商品价格,还包括价格持续上涨较少或价格下降的商品的价值。二是居民消费价格存在对比基期的差异,目前统计公布的指数有以上月为基期的环比指数,还以上年同月为基期的同比价格。一般说来,居民比较的价格往往是近期的价格,如今天与前几天怎么样等等。三是个人承受力有差异,一般来说,低收入者的支出大部分集中在食品和水电气等基本生活品上,这些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就会感觉价格上涨压力很大。
6、中央把“两防”作为2008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两防”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变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
答:一是抓好义务教育“两免”政策落实,取消原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搭餐费项目,取消原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杂费、限额收费和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的借读费等六项收费;二是减轻农民、农村用电负担,降低农村电价;三是扶持“菜篮子”基地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四是稳定公路客运价格;五是整顿旅游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六是抓好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的落实,切实稳定农资价格;七是打造12358价格举报工作品牌;八是完善涉农价费公示制度;九是促进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十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的价费政策。
答:应当辩证地看待当前的价格形势。从原因上分析,既有必然性也有突发性。一方面,输入型通货膨胀和国内成本推动因素具有必然性。从世界范围看,物价上涨已经成为一种全球现象,去年以来国际市场粮食、食用植物油、铁矿石、石油等价格大幅上涨,直接带动了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国内石油、煤炭等能源产品、钢材等原材料、农副产品价格的上涨及工资费用的提高,导致成本上升,从而推动价格的上涨。另一方面,冰雪灾害的影响因素具有突发性。年初的冰雪灾害使我省农业生产损失严重。蔬菜,全省880万亩全部受灾,50%的大棚被压垮;油菜,全省1495万亩秋季播油菜有1453.35万亩受到冻害;生猪,全省冻死212.22万头,冻死母猪1.35万头,冻死后备母猪11.31万头。据测算,冰雪灾害在一季度影响CPI上升约2个百分点。但随着生产恢复,影响将逐步减弱。
从对我省经济运行和人们生活影响来看,既有合理面也有不利面。一方面,自1997年以来,农副产品价格连续十年低位运行,违背了价值规律的要求,不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障市场供应。因此,去年以来以农副产品为主的价格上涨具有恢复性特征,有其合理性。特别是我省属于农业大省、农业比重大,农副产品价格上扬有利于保护种粮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民增收和促进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农产品价格又是价格总水平上涨的第一推手,在当前物价指数高企的情况下,以农产品为主的价格上涨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这已经成为政府高度重视、民众普遍关注、社会极其敏感的民生问题。
答:一是加强价格监管的组织领导。省物价局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龚秀松任组长的抗灾稳价领导小组,下设市场检查、市场供应、市场监测、鲜活农产品收费清理四个工作组。各市(州)、县价格部门均成立由一把手挂帅的专门工作班子,及时制定抗灾稳价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层层制定抗冰稳价工作责任制,将抗冰稳价任务分解到人到岗,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强灾期价格监测和预警。对粮、油、肉、菜、奶等食品和燃料实行日监测报告制度,发现异常波动,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三是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颁布了《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及其制品、牛奶及奶粉等重要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对餐饮企业实行限定利润率,毛利率最高不超过60%;对民用液化石油气实行限定差价率,其中对城镇低保户供应部分规定限价。对车辆滞留路段的部分商品的价值实行临时性最高限价。四是稳定灾期生活必需品价格。紧急下发了《关于妥善应对冰雪灾害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认真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畅通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的绿色通道,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会同财政部门全面清理针对鲜活农产品批发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项目。五是加强灾期市场价格检查。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冰冻期间市场价格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价格部门立即动员全体干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纪检、交通、公安、工商、商务等相关部门联系,共同抗击冰灾。各市州县物价局组成由局领导带队的若干检查小组,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路段进行价格巡查和包干负责,京珠高速和107国道沿线的物价部门组织干部上路检查。对趁灾漫天要价、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违法涨价的典型,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六是投放价调基金平抑物价。为了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省物价局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紧急动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帮助受灾地区扶持生产,组织货源,保障供应,稳定食品价格,对于安定居民生活,保持灾期市场及价格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七是严肃各项工作纪律。认真贯彻、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确保加强价格监管措施落实的通知》精神,会同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了落实价格监管措施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工作责任,明确落实价格监管措施的纪律要求,确保各项价格监管措施落实到位。认真落实宣传纪律,严格把好宣传关。对煽动涨价、引导涨价、造成涨价气氛的报道一律禁止,正确引导群众的消费心理和预期。
答:在非典”、禽流感价格异常波动期间,我省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重点加强对相关医药用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同时加强市场价格的监管,打击哄抬物价行为。如“非典”期间,全省价格系统层层建立防治“非典”相关价费一日一报和零报告制度,全天候24小时值班,重点加强对与防治“非典”相关的29种主要商品和31种中药材的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省物价局先后四次发出加急电报,对与防治“非典”相关的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等73种政府定价药品、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中药饮片以及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杜仲等55种中药材和8种医药用品实行差价率、利润率控制并规定了最高限价,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涉“非典”相关收费政策,及时规范“非典”防治消毒、体检等收费行为;全省价格部门在“非典”期间先后出动15000多人次,对省内12000多个医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地毯式”检查。
答:湖南省物价局规定,对城镇低保户实行以下价费优惠政策: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每月免交4吨水费、4吨污水处理费、4立方米煤气费或2立方米天然气费、8度(省电网供电户)生活照明电费、5.5元有线电视收视费;患病就医免收挂号费,减半收取诊疗费;子女上学免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按照顾的额度和平均价格测算,每个低保户家庭平均每年可减少支出约500元。
对下岗人员再就业涉及的1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价格)实行减免政策。主要是进一步取消或减免了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年检验照费、执照框工本费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服务性收费(价格)分三种类型享受优惠政策。一是全免。包括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及中介机构、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收费;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资格鉴定的收费;政府出资或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收费。二是减半。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再就业人员收取的体检费;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办营利场所收取的验资费、出具资信证明费以及办理贷款抵押的评估费等费用;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交易市场的交易手续费,房产、地产中介机构收取的咨询、评估、经纪服务费。三是从低。即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收费一律按最低限价执行。
答: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最初是1995年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为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菜篮子工程”,保障城市蔬菜供给而提出并组织建设的。其主要内容为:在收费站设立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专用道口,对所有在“绿色通道”上行驶,整车合法运输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给予 “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和减免通行费的优惠政策。目前全国已建成由银川至昆明、呼和浩特至南宁、北京至海口、哈尔滨至海口,上海至海口5条纵向线路和连云港至乌鲁木齐、上海至两条横向线路组成的“五纵两横”“绿色通道”网络。初步估算,仅此一项,国家每年减收通行费将近25亿元,上亿农民和城市居民因此受益。国家“绿色通道” 网络涉及我省的道路为G107(包括平行的京珠高速)和G322(包括平行的衡枣高速)。在这些道路上,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普通公路路桥通行费,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此外,全省所有收费站,对整车合法装载我省生产的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一律免收普通公路路桥通行费,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据统计,2007年我省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减免通行费约1.65亿元。
13、当前正值春耕生产用肥高峰期,我省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稳定农资市场及价格?
一是继续对化肥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规定尿素中准出厂价每吨1500元,巴陵石化上浮不超过15%,其他六家生产企业不超过20%,下浮不限。尿素、钾肥批发环节进销差率1.5%,零售环节进零差率4.5%。销售终端继续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尿素每吨不得超过2050元,个别边远山区也不得超过2100元。
二是认真落实化肥生产优惠政策。督促电力、铁路等企业和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优惠电价、化肥运输优惠运价和免征铁路建设基金政策,继续对尿素生产减半征收每年度4-6月份的排污费和缓交每年度水资源费,对每年4-8月尿素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是对省内六家生产企业4-7月生产并销售给省内化肥经营主渠道的尿素给予适当补贴;对巴陵石化4-7月生产并交省内化肥经营主渠道的尿素给予适当奖励。
四是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检查。继续推行向尿素生产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在化肥等农资供需高峰期,组织开展全面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提价,突破经营差率,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站、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和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加强对化肥销售价格的监督,及时查处超过限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14、我省采取了哪些措施稳定教育收费特别是义务教育收费水平,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答:主要是从三方面减轻学生家长负担。一是取消六项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收费,从今年春季学期起,在继续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基础上,取消原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搭餐费项目;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实行了取消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试点,取消原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各种杂费,取消原向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限额收费项目,取消原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的借读费项目。二是加强对各保留收费项目的管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和自愿购买校服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和校服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强制学生购买校服、在校购买学习和生活用品、在校住宿和就餐严禁强制学生购买期刊及其他教学辅助资料,严禁强制学生保险。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实际执行与公示不符的收费,学生家长可以拒缴,并向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举报。
15、《价格法》的颁布实施时间及适用对象是什么?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什么?
答: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的价格行为。从具体内容上说既包括定价、管理、监督、调控价格的行为,又包括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
《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包括以市场为基础形成价格和政府宏观调控两方面。
答:《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目前,在全部社会商品销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占到了95%左右,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比重只有5%左右。
答:《价格法》规定:(1)消费者有参与定价的权利;(2)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3)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4)消费者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5)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中应当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6)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有关受理申请、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决策、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公务活动。《价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答:政府价格管理的原则是指价格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是正确处理各方面价格关系的依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支持和保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集中领导,分级管理。
答:政府可以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市场价格的形成、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动进行调控和干预,以保证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信息发布引导社会心理预期,通过新闻等社会监督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政府具体的调控手段有以下几种:(1)经济调控手段。经济调控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使用的重要调控手段之一,它是指政府根据价格形成的内在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影响价格形成的各种要素,从而达到调控市场价格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控手段主要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进出口政策;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2)法律调控手段。法律调控手段是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价格关系,使价格的制定、调整、实现、争议及裁决等行为法制化。主要是规范价格调控的形式;规范价格调控和干预的权限;规范价格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价格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责任;规范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与处罚方法;规范价格调控手段和措施的运用。(3)行政调控手段。行政调控手段是指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对商品的价值的形成、变动所进行的直接管理。行政手段主要有: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以及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
答:《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答:所谓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政府为平抑或稳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建立起这些商品的调节性库存,通过吞吐库存来调控市场价格的管理制度。重要商品储备是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服务的。当重要商品的市场供给出现较大缺口,价格暴涨时,政府要适时抛出储备商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价格;反之,当供大于求、价格下滑时,政府要适时入市收购,转入储备,增加市场需求,遏制价格过度下滑。
答: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扶持生产经营者的专项基金。其主要作用是:扶持商品生产,包括对所调控商品的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生产的收购奖励或补贴;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主要是指流通企业受政府委托或执行政府物价政策,高价收购、低于经营成本加正常利润的价格水平销售商品时,所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政府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付;支持市场建设,对有利于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以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
答:依照《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国目前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主要有:(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矿产品的收购价;(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4)重要的公用事业;(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25、《价格法》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作了哪些规定?其审批原则是什么?其收费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费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实施的收费也视为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适用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规定。《价格法》第四十七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审批坚持依法立项的原则、审批权限集中的原则、从严控制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制定的依据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补偿成本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促进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国际对等。
答:政府定价目录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等的清单。《湖南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计委批准,于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实行。详细的细节内容包括:重要的储备物资,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部分化肥,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产品,供水价格,部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电力工程建设、改造、维护的设备价格及工程设计费用,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收费,教育,重要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重要专业服务,中介服务,军品,国家机关收费,特定商品(服务)价格等17类。
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价格决策实行听证制度,有利于沟通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价格制定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加强社会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了解和监督,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因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
答: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逢听必涨”主要是因为“必涨才听”。目前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主要是政府管价的极少数没有形成充分竞争的公益性、公用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如水、电、气、医疗、殡葬服务等,之所以需要政府管价,是因为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偏低,且市场化程度较低,既具有较强的垄断性,又具有较强的涨价冲动。而在当前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光靠政府公共财政负担不切实际,需要通过适度提价来维持正常运转。从客观上说,如果不进行价格听证,价格涨幅势必更高、秩序可能更乱。从湖南近些年的情况来看,凡是通过价格听证的项目,听证后的实际调价标准均较听证前申请方要求的调价标准有明显下降。这还不包括听证前审减的经营者成本虚报部分。应当说,在很大程度上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有效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逢听必涨”并不代表什么都涨。一方面,在列入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中,有的实行了降价,如长沙市2005年通过价格听证将城市出租车起步价由8元降至3元;有的推迟了调价时间并压缩了提价幅度,如城市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调整;还有的则改变了提价初衷,如2006年长沙市举行岳麓山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听证时,由于老百姓意见较大,中止了调价动议。另一方面,对于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大量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了大幅度降价。比如,这些年来湖南省政府管价的药品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都是逐年下降的,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群众的负担。
三是“逢听必涨”关键在于涨得是否合理。从目前情况来看,一般组织召开价格听证项目的大都是需要涨价的项目。因此,在现行条件下,对于这些需要涨价的项目,涨得是否合理、涨得是否科学,是召开价格听证会时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当前社会各方面之所以对“逢听必涨”现象反映比较强烈,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要保证该涨价的项目涨得合理,有效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利益,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更好地发挥价格听证会公平、公正、公开的本质功能作用。当然,今后对于个别需要降价的项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尝试召开降价听证会。
答:为了使政府定价行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政府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要实行价格集体审议制度和专家评审价格制度。价格集体审议制度是指政府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方案形成后,应将方案提交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的制度。专家评审价格制度是指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组织相关技术、经济、会计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成本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答: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我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200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对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农民建房收费、粮食最低收购价、电价、水价等重点涉农价格和收费,通过在群众交费的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和价目表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提高了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
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最透明、最直接的方式把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交给农民,并置于广大农民的监督之下,让农民知道哪些是自己该交的费,哪些是自己不该交的费,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干部笼笼统统收钱,农民稀里糊涂缴费”的状况,基层的政府部门特别是乡政政府,只能按照公示的项目、标准收费,增强了依法收费、依法行政的观念,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文明执政的水平。与此同时,广大农民群众也进一步明确了自身应当履行的缴费义务,增强农民交纳合法收费的自觉性。这对于整顿农村经济秩序,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推动和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1、什么是明码标价?违反明码标价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所谓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有: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表标明的费用;不能提供标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答:价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价格行政复议的特征是: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请求;除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外,可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答:价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涉及价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审理和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价格行政诉讼的特征是:(1)价格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解决价格行政争议的活动;(2)价格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有关价格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原告是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相对人;(3)价格行政诉讼只有经过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一方的起诉,人民法院才有权受理;(4)人民法院审理价格行政案件,是对行政机关有关价格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答:《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系列中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告侵犯其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4)实行明码标价。
答:目前,我国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实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的商品房。与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相适应,不同住房价格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政策。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实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定价格时,严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价差和质量价差的形成;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按照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答: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卫生、治安等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及提供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按照现行物业管理收费政策规定,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等公共服务和公众代办性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顺利贯彻执行;(2)监督落实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确保价格改革和价格监管目标的实现;(3)完善价格监督检查网络,切实维护价格秩序;(4)健全价格法制,严格依法行政。
价格监督检查应遵循的原则是:(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处罚法定原则;(3)公正性原则;(4)公开性原则;(5)过罚相当原则;(6)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7)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答:价格社会监督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行为进行的监督。社会对价格进行监督的形式主要有:社会组织对价格进行的社会监督;消费者对价格进行的社会监督;新闻单位对价格进行的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答: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作的检举、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任何地方都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检举、投诉价格违法行为。还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价格举报。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举报人要求答复的还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答: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的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不包括社会中介价格评估活动。2004年3月1日通过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对涉案物价格鉴证作了具体规定。价格评估是指对生产流通领域涉及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价格进行的评估。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自然人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物)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证性认定。
答:政府定价药品主要有两种形式,制定最高零售价和部分特殊药品制定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目前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约1500多种,占市场流通药品品种的10%左右,其中中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约600余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约900余种。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定行。
政府定价的药品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二是医保目录以外的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特殊性的药品,包括:专利药品、品、一类、按国家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品和器具、计划免疫药品。
答: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1)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2)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3)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4)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价格垄断行为是《价格法》明确禁止的。
答:价格违法行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社会造成危害的有过错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行为;(3)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4)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5)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6)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此外,还有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被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答:主要包括以下八种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行情报价,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的价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第15号令)中将以下13种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答:(1)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标价签或价目表上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内容进行欺诈。比如:对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进行虚假宣传;隐瞒用料、工艺,利用标价引诱消费者接受服务,再按实际成交价结算;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混淆服务等级手段多收费;虚拟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没有降价;以高标价、大折扣的手段,伪装降价;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低价”、“清仓甩卖价”等误导性用语进行价格宣传;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故意使用两套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等。(2)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主要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使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方式,采用使人误解的标价签、价目表、告示版等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进行交易或接受服务;采取货签不对位,不在醒目位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利用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答: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二是节假日或店庆实行优惠、让利、酬宾等;三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而针对其竞对手进行的降价促销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了欺骗性的降价策略利用“处理价”、“跳楼价”、“打折价”、“优惠价”等名目进行价格欺诈,诱骗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而实际价格与原价格相比并没有降低,或没有宣称的幅度那么大,甚至有的比原价格还高,或者所售商品并非其宣称降价前的同质商品,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经营者的标价反而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载体。因此,在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要求经营者如实标明降价的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更加醒目、更加准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从而增加降价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为了便于对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通过降价前后的资料对比,可以直观地判断经营者降价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4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什么时侯颁布实施的?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是199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为了完善处罚规定,国务院于2006年和2008年又两次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50、修改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操纵市场行情报价、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